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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54891号“苏格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7: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96号
申请人:黛尔吉奥苏格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恒特优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洲天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58354891号“苏格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THE SINGLETON(苏格登)商标为全球知名的威士忌品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536845号“苏格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5695号“THE SINGLE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自注册以来经长期使用和推广,为酒类消费者和产品经营者等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在相关公众中已达到驰名商标状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关联公司举办活动媒体报道;2、2008年-2009年IWSC烈酒获奖名单,2012年-2015年IWSC获奖品牌检索结果;3、申请人官网介绍及域名注册信息;4、媒体关于“苏格登”威士忌报道、“苏格登”网页检索结果;5、“THE SINGLETON 苏格登”百度搜索结果;6、“苏格登”活动媒体报道;7、以“苏格登”知名度网页搜索链接公证;8、2012年-2019年“苏格登”品牌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9、“苏格登”威士忌销售发票、销量证明、电商平台销售页面;10、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过被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并非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无任何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销授权书;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授权证明文件;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及卫检凭证;展会邀请函、展位照片、合同、收据及发票;京东、淘宝、天猫商城搜索页面截图;产品图片展示;百度搜索及抖音、小红书平台推广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其独创,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争议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并使之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商标信息;不予注册决定;官网截图;网络检索截图;参会流程网络截图。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利口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伏特加酒;杜松子酒;威士忌;朗姆酒;烈酒(饮料);白酒”商品上,专用期至2032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经续展,目前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苏格宾”与引证商标一“苏格登”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威士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威士忌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可知申请人“苏格登”商标常使用在威士忌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争议商标“苏格宾”与引证商标二“THE SINGLETON”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其次,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注册了相关引证商标,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此外,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且争议商标本身并非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苏格宾 商标 黛尔吉奥苏格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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