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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44211号“欧韩本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8: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63号
申请人:南京沣瑞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美西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51644211号“欧韩本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本涩BSIEE”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551600号“本涩元素”商标、第17551543号“本涩尚品”商标、第17551639号“本涩文化”商标、第17551702号“本涩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在南京市,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其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店铺信息、营业执照、门店照片;
2、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发票;
3、荣誉证书;
4、产品检验报告;
5、在先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吊带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腰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衣服吊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腰带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本涩”,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江苏省南京市,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欧韩本涩 商标 南京沣瑞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