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950922号“优品家YOUPIN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8:11关于第65950922号“优品家YOUPINJ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336号
申请人:四川优品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成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50922号“优品家YOUPI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863265号“优品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035589号“屏荣优品PINGROUN YOU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032100号“45°2 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69519号“优品YOUMART 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045666号“优品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重要识别部分“优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优品家YOUPINJIA及图 商标 四川优品家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