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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59330号“要开心Yaokaix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8:00关于第50459330号“要开心Yaokaixi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98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华利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号凤凰座层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对第50459330号“要开心Yaokaix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93162号“开心”商标、第10794098号“开心”商标、第35372478号“开心相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认定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2、在先案件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开市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面条;锅巴(膨化食品);食用预制谷蛋白;人食用小麦胚芽;食用淀粉;食用淀粉糖浆;酵母;甜食商品上。经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2年6月10日变更为华利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糖;蜂蜜;饼干;谷类制品;方便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酵母;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开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要开心Yaokaixin 商标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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