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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58656号“JIAO M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7: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14号
申请人:引能仕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长春鼎孚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金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55658656号“JIAO M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矫马”、“JOMO”等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3297号“J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2202号“矫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2365号“矯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注册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攀附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排名、中国关联公司信息、销售、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获得荣誉、维权等证明资料;相关案件裁定书及判决书;被申请人及其商标相关情况;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设计,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补充提交了公司宣传介绍及百度百科介绍页面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8月21日第1804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燃料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燃料(液体、气体和固体)、润滑油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燃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燃料(液体、气体和固体)、润滑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或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JIAO MIA”与引证商标二、三“矫马”、“矯馬”对应拼音“JIAOMA”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知,其“矫马”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润滑油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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