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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98953号“杞子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9: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98号
申请人:宁夏云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98953号“杞子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创意性商标,并不是固有词汇,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达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并不会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识别作用,本身具有显著性。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杞子园”组成,指定使用在“干枸杞(中药材);枸杞”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且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枸杞(中药材);枸杞”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杞子园 商标 宁夏云雀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