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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88409号“蒋应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9: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04号
申请人:浙江悦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88409号“蒋应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复审成功的案例。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声明;搜索结果;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供了蒋应成出具的个人授权书,该授权书中显示“本人授权申请人以本人姓名“蒋应成”这个中文汉字作为商标申请使用,特此声明。”该授权后所附的蒋应成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系取得了“蒋应成”姓名权人的许可,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蒋应成 商标 浙江悦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