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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7186号“团菜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9: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90号
申请人:李全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7186号“团菜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团菜菜”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舒言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