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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43007号“辉瓷莱德高 HCLD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01:01关于第51543007号“辉瓷莱德高 HCLDG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05号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佛山市辉瓷莱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205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德高(DAVCO)”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并与原异议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二、原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第51543007号“辉瓷莱德高 HCLDG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25884613号“德高”商标、第18433967号“德高星享家”、第27934032号“派丽德高”商标、第14236558号“派丽德高 PAREXDAVCO”商标、第11567473号“Dav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原异议人第1524749号“德高 Dav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商品上已达到知名商标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六的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消费者,淡化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原异议人的权益。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五、申请人与原异议人是同处一地的同行业竞争者,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会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会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派丽集团相关介绍及报道;2、有关企业合作的媒体报道;3、荣誉证书;4、“德高(DAVCO)”商标注册资料;5、“德高(DAVCO)”商标使用资料;6、媒体报道;7、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8、销售合同及发票;9、网络旗舰店界面;10、完税材料;11、品牌及产品所获荣誉;12、DAVCO网络搜索界面;13、原异议人维权成功资料;14、原被异议人企业档案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
原被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异议答辩意见。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辉瓷莱德高 HCLD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防腐蚀剂”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433967号“德高星享家”、第25884613号“德高”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涂料(油漆);木材防腐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德高”,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原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原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德高 DAVCO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543007号“辉瓷莱德高 HCLD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在第2类商品上具有较强知名度以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非采取任何欺骗手段,也非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5月获得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防腐蚀剂、染料、印刷油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2类木材防腐剂、木材媒染剂、涂料(油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灰浆、防水卷材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由派丽集团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油漆)、二氧化钛(颜料)、木材防腐剂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4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引证商标四由原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颜料、印刷油墨等商品上。该商标先于2018年11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派丽集团公司所有,又于2022年4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3、原异议人提交的隶属关系证明书显示,德高实业(中国)有限公司(PAREX(CHINA)LIMITED)为原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法国派丽集团公司是原异议人实际控制人。且原异议人提交的商标许可协议显示,法国派丽集团公司许可德高实业(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引证商标三、四。
4、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在第2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辉瓷莱黑豹 HCLHB及图”商标,该商标因与深圳市新黑豹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黑豹”系列商标近似而被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由查明事实2、3可知,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时为引证商标三、四的利害关系人,其引用引证商标三、四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主体适格。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防腐蚀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木材防腐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辉瓷莱德高”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德高”,与引证商标二“德高星享家”,引证商标三、四汉字部分“派丽德高”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德高”。同时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原异议人中文“德高”与英文“Davco”长期并存使用,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包含与引证商标五形成稳定关系的中文“德高”,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认读印象、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且考虑到申请人与原异议人为同地域同行业者,被异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主张的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三、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 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辉瓷莱德高 HCLDG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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