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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29930号“莫吉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02: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908号
申请人:爱朵护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好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钱波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对第53929930号“莫吉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具备医药商品的经营资质,其注册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超出了正常经营所需,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具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申请注册商标列表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我局以被申请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为检索条件查询,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三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相关申请注册商标列表作为证据,但由审理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目前申请注册三件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列表显示的注册申请人多数与被申请人并非同一自然人,申请人在案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意图,或者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属于程序性条款,申请人未援引相关实体条款提出权利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莫吉托 商标 爱朵护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