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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1405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04:35关于第57514054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91号
申请人:薛惠丹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瑞瑞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575140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03690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3、被申请人是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注册争议商标的,并反复申请图形商标,其行为将误导相关公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夫妇注册的商标情况;
2、网页证据;
3、申请人代理信息;
4、授权协议;
5、作品及包产品设计稿、作品登记证书;
6、微信朋友圈、广交会信息;
7、品牌受书;
8、京东、拼多多、快手等平台销售证据;
9、宣传视频;
10、销售票据;
11、被申请人个体户信息;
12、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申请理由和主张,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局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获得初步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
3、证据5显示申请人拥有登记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323476的美术作品,该作品为整体为一个呈站立姿势的戴眼镜的玩具小熊的形象,两个半圆形的耳朵,头顶有一撮翘起的毛,带着一副大大圆圆的黑边眼镜,两个黑色小眼睛,嘴巴由一个灰色的椭圆形图形和一个黑竖线组成,黑竖线的最上边有个稍大的椭圆形小鼻子,上身穿着一个短袖的T恤,T恤下面和袖口有个两条白条。2022年7月12日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2-F-10138287的美术作品,该作品为整体为两个呈坐姿的戴眼镜的玩具小熊的形象,每个小熊都有两个半圆形的耳朵,头顶有一撮翘起的毛,带着一副大大圆圆的黑边眼镜,两个黑色小眼睛,嘴巴由一个灰色的椭圆形图形和一个黑竖线组成,白色的小熊嘴的部分没有椭圆的图形,黑竖线的最上边有个稍大的椭圆形小鼻子,上身穿着一个短袖的T恤,T恤下面和袖口有个两条白条,其T恤上印有CREAM文字,脚掌向前。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在服务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拥有著作权的国作登字-2016-F-00323476、国作登字-2022-F-10138287美术作品在视觉效果、构图元素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与上述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