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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56526号“厨宗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05: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82号
申请人: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芜湖扬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50056526号“厨宗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注册了93件商标,全部都在售卖,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售卖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宗师是申请人知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第38049068号“宗师铁锅”商标、第44076675号“宗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类似的商标已因与“宗师”近似而被无效,依照审查一致原则,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售卖商标证明;
2、宗师系列商标使用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
3、媒体报道;
4、获奖证书、销售合同;
5、宣传推广证据;
6、天猫店铺、京东店铺开设情况;
7、在先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芜湖知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2022年7月11日,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为芜湖扬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初审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以“芜湖扬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共提交了多达9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以“芜湖知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多个类别商品、服务上共提交了多达9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第50215752号“陕甄品”、第50215750号“冀甄品”、第50200311号“鄂甄品”、第50233080号“湘甄品”、第50198165号“浙甄品”、第50503754号“杭八怪”、第50503749号“疆八怪”、第50505825号“云八鲜”等商标的注册申请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动清洁器具;茶具(餐具);厨房用具;拖把脱水桶;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刷子”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刷子”等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此外,根据审理查明3,被申请人以“芜湖扬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知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多个类别商品、服务上提交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括“陕甄品”、“冀甄品”、“鄂甄品”、“湘甄品”、“浙甄品”、“杭八怪”、“疆八怪”、“云八鲜”等多件包含行政区划简称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厨宗师 商标 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