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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987285号“九久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07: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02号
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扬州万联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48987285号“九久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35582号“9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999”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极强的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指定服务来源、质量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行业排名及荣誉证书;
2、申请人“999”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资料;
3、申请人部分广告审计及广告证明;
4、申请人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5、其他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家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种家禽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述的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述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九久九”组成,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999”相比较,在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家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种家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因此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九久九 商标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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