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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881343号“佳瑶味动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08: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230号
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亚超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51881343号“佳瑶味动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旗下目前拥有10件商标,申请人通过搜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况,据此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414078号“均瑶味动力”商标、第9562548号“味动力 werdery及图”商标、第28414114号“味动力”商标、第29176509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及其“味动力 werdery及图”商标在国内市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2、认定被申请人未使用争议商标的资料;3、申请人商标的广告宣传片;3、产品外包装著作权登记证明;4、认证证书、荣誉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嗜酸乳杆菌乳;乳酸饮料;酸牛奶;酸奶制成的饮料;酸奶;乳清;奶制品;发酵牛奶;奶饮料(以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与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共有,引证商标二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权利。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申请人并未针对该法律规定提出明确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佳瑶味动力 商标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