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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8642号“FALCON LEA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12:19关于第67478642号“FALCON LEA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74号
申请人:猎鹰集装箱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8642号“FALCON LEA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39类第10977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包装和贮藏等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2791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5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运输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商品的包装和贮藏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敏慧
张 颖
徐霖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