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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58401号“中消长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13: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66号
申请人: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德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永三消防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58758401号“中消长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28552号“中消长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且属于同行业竞争对手,其在明知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存在的情况下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并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简介及办公场所照片;
2、引证商标创意说明;
3、申请人宣传推广材料;
4、申请人资质认证证书;
5、所获荣誉及会员证书;
6、销售签订额统计表、销售发票;
7、消防工程类合同、验收报告、中标通知书;
8、消防设施保养类合同;
9、申请人承包工程获奖情况及新闻报道;
10、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说明;
1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12、申请人企业信息;
1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
2、本案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消防工程设备安装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6类、第7类、第9类、第11类、第17类、第35类、第37类、第39类、第45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0件与申请人字号及在先商标近似的“中消长城”商标。另外,被申请人还在第6类、第7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件与他人在先“埃美柯”商标近似的“㘷美柯”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7类消防工程设备安装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主张的“中消长城”字号在争议核商标定使用的第7类阀(机器部件)等商品所属领域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所指情形。
三、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中消长城”商标及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地区同行业从业者,故被申请人具有知晓申请人“中消长城”商标及字号的可能性。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字号及在先商标近似的“中消长城”商标,同时其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㘷美柯”商标,上述行为难谓善意与巧合。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业标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争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中消长城 商标 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