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365712号“sessun HRNER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13:46关于第60365712号“sessun HRNER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71号
申请人:色尚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青林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60365712号“sessun HRNE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791313号“Sessun S及图”商标、第27373386号“sessu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抄袭多件他人知名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页面;
2—8、有关“sessun”品牌产品的媒体报道、推介文章、账单、产品清单、参考图片等;
9、相关决定书;
10、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及抄袭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被申请人第23376878号“Hrners”商标的延续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字号权。被申请人无恶意,不存在囤积商标、抄袭他人品牌行为。申请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其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1年11月0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男式、女式和儿童服装(衣服)”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男式、女式和儿童服装(衣服)”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被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系对被申请人第23376878号“Hrners”商标的延续注册。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第23376878号“Hrners”商标与本案争议商标不同,两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被申请人拥有第23376878号商标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各引证商标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被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96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迪奥YTB”、“SUPREME YTB”、“亚历山大王 YTB”、“克罗心YTB”、“YTB MAXMARA”、“HRNERS ADLV”、“AMI YTB”、“SANDRO HRNERS”、“ROUJE HRNERS”、“HRNERS SNIDEL”、“MAJE HRNERS”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sessun HRNERS 商标 色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