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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88610号“创收未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13: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72号
申请人:创想未来生物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科迪萨(青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2日对第55288610号“创收未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来未想创”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1459784号“来未想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存在一定关联,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9月21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化学防腐剂;防冻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林业用化学品;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微生物制剂;混合肥;土壤调节制剂;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2031年11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植物生长调节物质;化学肥料”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文字“创收未来”,引证商标“来未想创”可被消费者识别为文字组合“创想未来”,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林业用化学品;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混合肥;土壤调节制剂;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植物生长调节物质;化学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肥料;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林业用化学品;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混合肥;土壤调节制剂;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的“化学防腐剂;防冻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微生物制剂”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创收未来 商标 创想未来生物工程(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