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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72546号“淼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15: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44号
申请人:广州淼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味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赖贵铭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53372546号“淼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淼鑫”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成为餐饮行业知名品牌,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106560号“淼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餐饮同行业,被申请人有接触到申请人“淼鑫”品牌的高度可能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申请人品牌利益受损。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淼鑫”系列商标注册情况;
2、著作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部分加盟店营业执照、店铺照片;
4、宣传推广资料、举办活动照片;
5、其他案件司法文书;
6、被申请人个体户信息;
7、大众点评及美团平台上“淼薪胡椒猪肚鸡”店铺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及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列明的第19307140号“鑫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争议商标“淼薪”与引证商标一“淼鑫”、引证商标二“鑫淼”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的主张。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具出租服务,无法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在上述行业领域中对其商号进行使用,并使之具有了较高知名度,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的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其他评审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淼薪 商标 广州淼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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