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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137548号“Supstussy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15:57关于第52137548号“Supstussy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493号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石狮市经荣服装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52137548号“Supstussy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93年,是“Supreme”品牌的创始人和所有人,“Supreme”商标已在服装、鞋帽、滑板等相关产品上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537070号“S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537070A号“S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80212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032435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032435A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其“Supreme”商标知名度证据;2、销售情况;3、报刊、杂志、网络媒体的宣传报道;4粉丝对申请人Supreme品牌的讨论和推广;5、申请人Supreme所获奖项和荣誉;7、申请人Supreme商标获保护记录;8、Supreme品牌市场认知度的市场调查;9、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10、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以及关联公司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7月7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童装;游泳衣;鞋;帽;袜;围巾;套头衫;防水服;羽绒服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在浴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至六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Supstussyi”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Supreme”在服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Supstussyi 商标 章节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