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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020773号“南林纸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17: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41号
申请人:南京林业大学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桂林市南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43020773号“南林纸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历史悠久、享誉海内外的高等学府,下设化学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在制浆造纸、包装材料及工程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南林”系申请人简称和重要品牌,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知名高校理应知晓,仍申请注册多件“南林”商标,并登记注册含有“南林”字号的公司名称,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另,已有案例认定“南林”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官网截图,学校章程,申请人及下设各学院介绍,媒体宣传报道资料,商标案件行政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光盘)。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保鲜膜、纸箱、包装纸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主张的“南林”商标和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鲜膜、纸箱、包装纸等相同或与类似商品及所属行业领域经过使用和宣传,使之具有了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如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的第16类保鲜膜、纸箱等商品所属行业领域在先使用了“南林”,并与申请人“南京林业大学”形成了对应指向关系,具有了一定社会知名度。加之,被申请人所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与申请人所属地(江苏省南京市)相距较远,且申请人亦未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恶意攀附或使用争议商标以致与申请人产生联系的证据,再者“南林”二字本身具有多重含义,亦可指“南方桂林”、“南方林木”等。因此,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致使消费者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即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