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2390042号“宏迪电器 HONGDIDIANQ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18:01关于第22390042号“宏迪电器 HONGDIDIANQ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小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90042号“宏迪电器 HONGDIDIANQ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899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发票;2、电子收据;3、天猫店铺信息;4、订单信息;5、产品图片;6、检验报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马丽芬于2016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微波炉(厨房用具);空气调节设备;水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个人用电风扇;电吹风;干衣机;家用除湿机;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灯;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于2018年10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市小金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2月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引证商标3、4、5、6主要体现的商品为“风机”等,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的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宏迪电器 HONGDIDIANQI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