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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45001号“CA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18:1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1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雪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45001号“CA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23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大陆数智救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道路救援服务协议、道路救援服务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车辆性能检测”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4745001号第42类“CAA”商标在“1.车辆性能检测;2.材料测试;3.机械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质量检测;2.质量评估;3.质量体系认证;4.技术研究;5.知识产权许可;6.知识产权监督”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474500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相关市场的调查,没有发现近三年内复审商标在“车辆性能检测;材料测试;机械研究”复审服务上进行使用的任何信息。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近三年没有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通过合法程序于2022年7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都表明了复审商标存在实际使用行为。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的重要品牌,其在复审服务上一直被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复审商标的转让公告;
2、北京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称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官网截图;
3、复审商标原所有人所获认证证书;
4、道理救援服务与复审商标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5、“CAA” 品牌的一次完整的救援及验车流程;
6、《大陆汽车手边书》;
7、汽车路面救援服务协议;
8、汽车路面救援服务合同及发票;
9、工单及发票;
10、代金券、赠券、宣传单、宣传册、保险信息表、会员卡等;
11、工人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技术研究;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监督”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是复审商标在“车辆性能检测;材料测试;机械研究”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且真实性、关联性不足,是对其第1019512号“CAA”商标的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真实有效的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第1019512号“CAA及图”商标的档案;发票查验结果截图。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复审商标原所有人)于2005年6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车辆性能检测”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于2022年7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时间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根据当事人的复审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2月10日至2022年02月09日期间(指定期间)是否在“车辆性能检测;材料测试;机械研究”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4不是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5、6、10、11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明力较弱,未显示形成时间,且证据2、5、6、10、11所体现的服务并非复审服务。证据7无相应发票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8及证据9所体现的服务并非复审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及复审商标的原所有人于指定期间在“车辆性能检测;材料测试;机械研究”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