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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86670号“他与她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19: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39号
申请人:上海督马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光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4686670号“他与她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主张及质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0758228号“她城”商标、第10758227号“他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明显系对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行为。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的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要素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并未抄袭模仿他人商标。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他与她城”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她城”、他城”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诸引证商标,故不再适用上述条款进行评审。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他与她城 商标 上海督马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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