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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538666号“GLOBE GOL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19:00关于第21538666号“GLOBE GOLD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47号
申请人:上海环球制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洪月皎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名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21538666号“GLOBE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536038号“GLO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现有在先权利,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
2、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相关文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且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非恶意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遵从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7年11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弹簧锁;钥匙”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挂锁;钥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挂锁;金属锁(非电);运载工具用金属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挂锁;钥匙;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首先,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其次,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项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条款,但并未就该条款提出明确的评审请求和理由,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GLOBE GOLD及图 商标 上海环球制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