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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55245号“X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18: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05号
申请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明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37155245号“X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310423号图形商标、第234604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第4990234号图形商标、第19426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国内外注册证据;维权证据;申请人荣誉证据;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案例;在先案例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2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1月14日经我局核准指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旅行包;公文包;运动包;包;腰包;伞”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1月13日止。
2、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均系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背包;伞”等商品上,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字母“XN”经图形化设计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表现形式、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XN及图 商标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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