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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235476号“拼兜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22: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12号
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石家庄理洁日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22235476号“拼兜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764487号“拼多多”商标、第17764474号“拼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仍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拼多多”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先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在先行政判决书、决定及裁定书;
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兜售情况;
5、“拼多多”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及官网相关截图等;
6、“拼多多”营业收入、市场占比率、行业排名及相关媒体报道;
7、申请人维权记录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在先,核定注册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中文“拼兜兜”组成,与引证商标一“拼多多”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故不再适用上述条款进行评审。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拼多多”在先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拼兜兜 商标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