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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4017号“外祖母 GRANDMOTH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22:41关于第66864017号“外祖母 GRANDMOTH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90号
申请人:重庆永川豆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璧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4017号“外祖母 GRANDMO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04年开始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申请“外祖母”商标,并在随后的近20年中,持续使用“外祖母”商标在各种调味品上,并通过发展经销渠道已将产品销售到重庆、四川、贵州、新疆、陕西、上海等省市,同时还在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等平台上进行线上销售。申请人依靠精湛的传统技艺和良好的产品品质,获得了消费者的普遍认可,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除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外祖母”商标还曾多次获得国家和市级荣誉。“外祖母”曾被评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其酿造技艺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同时“外祖母”还在今年商务部组织(委托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的中华老字号的复核中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至今已经成功注册5件“外祖母”商标,均未认为缺乏显著性。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和销售合同、荣誉证明、官方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