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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90706号“丹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22: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21号
申请人:河南八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90706号“丹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059266号商标、第35897208号商标、第279374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丹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丹丘 商标 河南八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