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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94037号“千图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23: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892号
申请人:上海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尚知识产权代理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厦门洛华天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对第38794037号“千图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千图网”为申请人独创品牌,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664622号“摄图网”商标、第36524981号“千图网”商标、第15599103号“千图网”商标、第18004532号“千图学院”商标、第12092422号“千图网”商标、第18004490号“千图学院”商标、第47532470号“千图网”商标、第42666935号“千图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多次恶意抄袭申请人名下的“千图网”商标及其他商业主体名下的知名商标,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及其他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益。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千图网”的百度百科信息及网络搜索结果;2、“千图网”介绍说明;3、“千图网”系列商标注册信息;4、“千图网”授权书;5、“千图网”日常宣传情况;6、“千图网”所获荣誉;7、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的相关商标案件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其原注册人郑增于2019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草、香烟盒、火柴等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3月6日止。2021年2月20日该商标获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提出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期刊、杂志(期刊)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获准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等服务、第41类培训等服务、第42类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六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七、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提出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均处于商标注册申请中。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37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涉及第25类、第3类商品,申请时间为2019年10月25日至2023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名下共44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涉及第7类、第9类、第11类、第35类、第40类、第41类、第42类等商品及服务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多件“蜂巢玩”、“千图网”、“千图包”、“包图网”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获准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一、七、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提出注册申请,故其并非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再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受让取得,申请人提交的理由及证据未涉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有关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申请人的该申请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千图网 商标 上海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