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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82799号“帝王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23: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35号
申请人: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奥立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露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1日对第63482799号“帝王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商标曾获多项荣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902943号“帝王”商标、第4753042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申请具有恶意,争议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带来不良社会影响。三、申请人“帝王”商标早在2012年就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完全有能力知晓该商标,被申请人此种行为是恶意注册、傍名牌行为。经查询,争议商标未投入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帝王驰名商标认定材料;申请人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申请人“帝王”品牌知名度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11类“浴霸”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无效宣告申请的审理范围应以当事人提出的具体理由为主。申请人在评审理由书中所提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依据该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帝王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帝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龙头;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浴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龙头;抽水马桶;坐便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冰箱;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密切关联,属于密切关联商品。加之,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浴室装置等商品上的“帝王”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鉴于本案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得到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作出认定,保护了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帝王乐 商标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