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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09465号“棉朵e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24: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44号
申请人: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凌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龙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对第57309465号“棉朵e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棉朵”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318963号“棉朵 C.DODO”商标、第3994565号“棉朵 C.DO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官网信息及企业宣传册;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相关招商加盟信息;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无纺布、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4类无纺布、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棉朵e族”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无纺布、纺织品毛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另,虽然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援引了第37022793号“棉朵”商标,但鉴于其并未就该商标主张权利,故在此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棉朵e族 商标 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