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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91871号“玖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25: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00号
申请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冬青堂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37791871号“玖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玖姿JZ”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914771号“玖姿”商标、第11760499号“玖姿JZ”商标、第31181970号“JZ Juz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作为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未善尽合理注意及避让的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概况、荣誉资料、申请人“玖姿”商标最早及持续使用证据、申请人“玖姿”商标主要经济指标证据、产品经营销售证据、广告宣传证据、在先裁定书、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十字褡;修女头巾;神父左臂上佩戴的饰带;(牧师、神父穿的)白麻布长袍;宗教服装;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且获准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裘皮服装等商品上。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春资堂频谱”、“春资堂云”、“春资堂云”、“艾格频谱”、“宝绮公主”、“玖赀”等在内的61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玖资”与引证商标三文字“JZ Juzui”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差别较远,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玖资 商标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