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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02034号“五星潜水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25: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68号
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丁树才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44602034号“五星潜水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11685号“潜水艇 SUBMAR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80388号“SUBMAR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57136号“潜水艇 SUBMAR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440135号“SUBMAR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447801号“潜水艇 SUBMAR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2618794号、第6715585号“SUBMARINE”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经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摹仿。被申请人反复围绕申请人商标进行注册,同时还抢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关联的商标,严重扰乱商标市场,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商标档案、商标转让证明及商标转让公证书等商标注册情况信息;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内部架构图;3、申请人公司照片;4、商标许可合同;5、产品及包装图片;6、行业排名情况;7、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8、申请人纳税申报表;9、申请人产品销售网络覆盖图、销售柱状图、销售合同及发票;10、广告宣传协议及发票等广告宣传情况材料;11、所获荣誉;1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13、维权情况材料;14、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14日经核准在第19类防水卷材;油膏商品上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经核准在第11类地漏等商品上、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还包括第37685771号“一九一沐一王”、第46638072号“屮箭及图”、第36549254号“九巛牧王”、第37284920号“令和”、第37685819号“金潜水艇 JQIUTI”、第38869035号“南极王NANJIWANG”、第46853705号“美的旗”、第46829833号“ACRRW”、第46840834号“MEAID”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9类防水卷材;油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第11类地漏等商品、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虽然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地漏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9类防水卷材;油膏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地漏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公众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而损害其利益。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三,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一九一沐一王”、“屮箭及图”、“九巛牧王”、“令和”、“金潜水艇 JQIUTI”、“南极王NANJIWANG”、“美的旗”、“ACRRW”、“MEAID”商标等,其中大部分商标与他人商标近似。被申请人亦未能对上述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含义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一般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争议商标含义也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五星潜水艇 商标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