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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1367号“ZHE T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28: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79号
申请人:台州喆韬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1367号“ZHE T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18813号“哲涛 ZHETAO”商标、第61879388号“喆韬 ZHE TAO及图”商标、第6612530号“Zhe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ZHE TAO”与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ZHE TA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非金属螺母;非金属闩;窗帘滚轴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桌;椅子(座椅);躺椅;家具;座椅;衣架;软垫(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书桌;椅子(座椅);躺椅;家具;座椅;衣架;软垫(家具)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桌;椅子(座椅);躺椅;家具;座椅;衣架;软垫(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螺母;非金属闩;窗帘滚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ZHE TAO 商标 台州喆韬家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