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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20949号“神州商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32: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65号
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20949号“神州商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0548872号、第20549095号、第20549100号、第21404851号、第21859684号、第59508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引证商标一、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开发票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前述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神州商桥 商标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