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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424431号“阀门先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31:5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9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传捷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24431号“阀门先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665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4月12日至2022年0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成功起,一直持续地使用复审商标,从未间断过。申请人投资了东莞市聚能阀门有限公司及广东中阀科技制造有公司(以下称被被授权人一、二),并授权上述公司使用复审商标、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授权书、被授权人一、二企业信息;
2、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图片;
3、被授权人一与其他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收款收据、部分银行回单;
4、标有复审商标的衣服图片;
5、定做衣服的合同、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6、标有复审商标的店面门牌;
7、申请人在朋友圈宣传截图;
8、被授权人二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协议及发票;
9、被授权人二与其他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包含于申请人在本案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至7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04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0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7类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4月1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可以证明被授权人一、二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9中产品购销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授权人二向他人销售带有复审商标的卧式止回阀、减压阀等商品,并提交对应发票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因此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授权人二对复审商标在卧式止回阀、减压阀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商品与实际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除阀(机器部件)以外的其余商品,故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阀(机器部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