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5039826号“picapica b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31:42关于第25039826号“picapica ba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御鼎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格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39826号“picapica b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907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备办宴席”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就一直在连续使用,使得该品牌在一定范围内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并且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证据当中):1、商标授权协议及被授权人个体工商户执照和身份证信息;2、办公场所照片、体验券图片等;3、进货收据;4、2020-2022年入驻服务合同订单确认函及对应方案列表、美团店铺部分评价截屏、销售数据截图等;5、抖音宣传截屏。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等服务上。2018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13日。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的“备办宴席”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至多体现了酒馆或酒吧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因此,我局对于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均不予采信,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picapica bar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