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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46879号“恒康HENGK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31:29关于第65846879号“恒康HENGK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833号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46879号“恒康HENGK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4396005号“恒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齐朝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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