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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51934号“美成瓷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33: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80号
申请人:景德镇市美成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51934号“美成瓷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不再与第22644272号“美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第32530976号“美成”商标、第32526299号“美诚”商标、第59902130号“成美”商标、第63548762号“成美”商标、第60367867号“美成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处于驳回和评审阶段,在先商标权不稳定。第3402224号“美城 MEI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被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会计、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六、七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故我局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美成瓷莊”与引证商标三中文“美诚”、引证商标五“成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七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美成瓷莊 商标 景德镇市美成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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