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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370419号“tongtuortyp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33:25关于第21370419号“tongtuortyp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77号
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朱锡鹤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09日对第21370419号“tongtuortyp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骆驼”品牌经申请人长期经营发展,已在全国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蕴涵巨大商业价值。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第3655850号图形商标、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商标、第3619862号图形商标、第4919880号图形商标、第3622205号图形商标、第3596415号图形商标、第12534930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7594454号图形商标、第12429506号“骆驼”商标、第3515856号“骆驼”商标、第3993666号“骆驼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被申请人模仿了多个知名品牌,具有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近85件商标,名下超出实际使用的需求。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商务部等政府部门文件;
3、关于认定佛山市宏英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10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
4、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5、相关案件司法文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注册了78件商标,其中包括“迪克小黄鸭”、“DCK DUCK”“玛丽猫图形”等多件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对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复制、摹仿,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文字“tongtuortyp”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均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如前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骆驼”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对“骆驼”商标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注册了78件商标,其中包括“迪克小黄鸭”、“DCK DUCK”、“玛丽猫图形”等多件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其他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第3622203号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就该商标并未明确提出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该商标权利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tongtuortyp及图 商标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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