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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80039号“SHIMANO POWERHOOKING DRA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37:45关于第64980039号“SHIMANO POWERHOOKING
DRA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14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80039号“SHIMANO POWERHOOKING DRA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紧密联系,不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描述。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搜索截图、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英文“POWERHOOKING DRAG”可直译为“有力量地钩住 拖拉”,指定使用在钓鱼用具等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