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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34767号“用心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38: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49号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原始人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东莞市原始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55934767号“用心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6108628号“心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25417号“心宠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08618号“58 心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傍名牌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新闻报道及相关评价;
2、申请人官方微博的宣传推广;
3、申请人官网宠物交易信息;
4、“心宠”用户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评价;
5、申请人维持成功的在先案例;
6、有关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在先判决;
7、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向原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东莞市原始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5类牙用研磨剂、净化剂等商品上,后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原始人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5类净化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用心宠”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部分“心宠”、“心宠到家”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兽医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兽医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牙用研磨剂、消毒纸巾、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婴儿食品、牙用研磨剂、消毒纸巾、消毒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用心宠 商标 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