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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692605号“S 计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38: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06号
申请人:北京觅淘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龙京慧泽(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魔塑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吉林省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文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42692605号“S 计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争议商标权利人吉林省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争议商标已无实际使用的可能,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吉林省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被注销,故无法再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进行答辩。而争议商标处于转让程序中,被申请人系争议商标的受让人,且处于开业状态,故代为进行本案的答辩。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吉林省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于2023年8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青岛魔塑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虽然申请人在理由书中提交的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显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吉林省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被注销,但商标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并且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已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争议商标的商标权并使其得以存续,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S 计划 商标 北京觅淘智联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