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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315177号“味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39:4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7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15177号“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094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粽子广告、月饼广告)、天猫平台销售截图、销售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18年11月08日至2021年11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咖啡;2.糖;3.冰糖燕窝;4.炒饭;5.谷类制品;6.面条;7.锅巴;8.含淀粉食品;9.冰淇淋;10.调味品;11.酵母;12.食用芳香剂;13.家用嫩肉剂”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产品照片;2、销售订单及发票;3、销售信息及评价。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4、企业信息;5、发票;6、公众号宣传;7、广告合同及发票;8、天猫等购物平台销售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 蛋糕、咖啡、糖、冰糖燕窝、炒饭、谷类制品、面条、锅巴、含淀粉食品、冰淇淋、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家用嫩肉剂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咖啡、糖、冰糖燕窝、炒饭、谷类制品、面条、锅巴、含淀粉食品、冰淇淋、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家用嫩肉剂”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显示其在京东、天猫、苏宁易购平台销售了花生牛轧糖、八宝饭、藕粉、干菜肉煎饼、桂花莲子藕粉商品,并未体现本案复审商品;证据4为企业信息,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的使用证据;证据5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非本案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证据6公众号宣传材料,证据7系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粽子、月饼广告的合同及发票,证据8显示申请人曾在天猫平台销售了蛋黄酥、绿豆糕、龙井酥、八宝饭等商品,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糖、冰糖燕窝、炒饭、谷类制品、面条、锅巴、含淀粉食品、冰淇淋、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家用嫩肉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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