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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14529号“凯利克斯 凯利克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39: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66号
申请人:武汉狮王皮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14529号“凯利克斯 凯利克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54782号“凯琳克斯”商标、第9687282号“凯利蕾斯CARRIELEICE”商标、第8254780号“凯琳克斯CANELIN KISKHA”商标、第9687590号“凯利蕾斯CARRIELE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的权利人已注销,上述引证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经营宣传,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裘皮;皮凉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裘皮;皮床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凯利克斯 凯利克斯 商标 武汉狮王皮具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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