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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488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42:14关于第644488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978号
申请人:爱康特普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488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809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他人名下“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13387号图形商标、第3207348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均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米雪冰城 商标 爱康特普系统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