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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13300号“冰文通冰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42: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230号
申请人:李文通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戴忠凡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对第60213300号“冰文通冰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0189306号“文通冰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693177号“文通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161622号“文通冰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378236号“文通冰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在申请人“文通冰室”茶餐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申请多件“冰文通冰室”、“茶文通”、“华文通”商标,企图在申请人的“文通冰室”前面或显著部分“文通”前面增加一个不改变整体商标含义的文字,使得其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首字不同,从而规避审查规则,取得商标注册。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商标的恶意,目的在于攀附、利用他人品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主体企查查截图;
2、美团上各地区“文通冰室”门店信息截图;
3、申请人“文通冰室”品牌所获荣誉;
4、申请人门店、店内装潢图片;
5、申请人“文通冰室”部分广告宣传资料;
6、大众点评、小红书等对“文通冰室”商标的评价、以“文通冰室”为关联词的百度搜索结果截图;
7、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截图;
8、711商标注册信息截图、711便利店连锁加盟广告;
9、以“冰文通冰室”为关联词的百度搜索结果截图;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截图;
11、以“冰文通冰室”、“茶文通”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14日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三、四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或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四于本案审理之时,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或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除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冰文通冰室”与引证商标一“文通冰室”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