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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80950号“领袖Lingxi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42:57关于第1580950号“领袖Lingxi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44号
申请人:国绵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0950号“领袖Lingxi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无效宣告一案,不服我局国知商标审撤字[2023]36号决定,于2023年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领袖Lingxiu及图”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宣告复审商标无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的中文“领袖”,本意为衣服的领和袖,且“领袖”有其他含义,具有特殊的意义及指向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复审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举证商标档案截图;秒懂百科和智库百科对“意见领袖”的定义和相关解释。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注册,200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纱、线、毛线、人造毛线”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1年6月6日止。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年6月转让至申请人国绵控股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处于199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199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复审商标“领袖Lingxiu及图”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为禁用性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领袖Lingxiu及图 商标 国绵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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