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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34143号“菠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42: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4555号重审第0000005329号
申请人:建湖县冈西镇华宇英百货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74555号《关于第56534143号“菠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52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362号行政判决额u树,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第8362674号“菠萝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法上的近似商标,因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案予以确认。
第8362674号“菠萝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4505群组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该群组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仍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上被依法撤销(见1829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评审阶段自愿放弃“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个人服装搭配咨询;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互联网域名租赁;商标许可(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第42778208号“菠萝旅拍”商标、第24448169A号“菠萝律师”商标、第35963899号“Anana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家务服务”等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菠萝”,引证商标三为“菠萝家政”,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家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菠萝 商标 建湖县冈西镇华宇英百货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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